公告日期:2026-04-29
关于新疆机械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
所涉非标准审计意见事项消除的
专 项 说 明
大信备字[2026]第 12-00012 号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WUYIGE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S LLP.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 WUYIGE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s LLP. 电话 Telephone:+86(10)82330558
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 1 号 Room 2206 22/F, Xueyuan International Tower 传真 Fax: +86(10)823276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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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疆机械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所涉非标准审计意见事项
消除的专项说明
大信备字[2026]第 12-00012 号
新疆机械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接受委托,审计了新疆机械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新研股份或公
司)2025 年 12 月 31 日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和 2025 年度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合并及
母公司现金流量表、合并及母公司股东权益变动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并于 2026 年 4 月 28
日出具了大信审字[2026]第 12-00122 号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4 号——非
标准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2025 年修订)》《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审计类第 1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修订)》等规定,我们就 2024 年度审计报告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影响已消除情况说明如下:
一、2024年度审计报告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事项的内容
我们提醒财务报表使用者关注,如财务报表附注二所述,贵公司2024年发生净亏损31,856.79万元,且于2024年12月31日,贵公司流动负债高于流动资产100,630.85万元,资产负债率112.07%;到期未清偿的金融机构借款本金78,216.08万元。这些事项或情况,表明存在可能导致对贵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重大不确定性。该事项不影响已发表的审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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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2024年度审计报告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影响已消除情况说明
2025年11月14日,新疆乌鲁木齐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乌鲁木齐中院”)作出(2025)新01破申382号、(2025)新01破申38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新研股份及子公司四川新航钛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新航钛”)相关重整申请。2025年11月15日,乌鲁木齐中院作出(2025)新01破245号、(2025)新01破244号《决定书》,指定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和新疆巨臣律师事务所联合担任管理人。
2025年12月29日,新研股份及四川新航钛向管理人提交了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报告,管理人出具了新研股份及四川新航钛重整计划执行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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