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02
江苏秀强玻璃工艺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制度
(2025 年 9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秀强玻璃工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防范财务风险,保证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江苏秀强玻璃工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担保形式包括保证、抵押及质押。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由公司统一管理,未经公司批准,下属子公司或分支机构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不得相互提供担保。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公司控股子公司对于向公司合并报表范围之外的主体提供担保的,应视同公司提供担保,公司应按照本制度规定执行。
第五条 公司全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
第六条 公司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
第七条 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对外披露。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2/3以上董事同意。
第八条 公司下列担保行为,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提供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12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五)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六)连续12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八)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股东会审议前款第(六)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九条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属于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情形的,可以免于提交股东会审议,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除外。
第三章 对外担保对象及办理程序
第十条 被担保方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经营和财务方面正常,不存在较大的经营风险和财务风险;
(二)被担保方或第三方以其合法拥有的资产提供有效的反担保。
第十一条 公司在接到被担保方提出的担保申请后,由公司总经理指定公司财务部和风控法务部对被担保方的资信情况进行严格审查和评估,必要时可聘请法律顾问或财务顾问协助办理。审查评估材料经公司总经理审议后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十二条 公司的对外担保的经办部门为财务部和风控法务部,并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同工作。
第十三条 公司财务部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认真做好被担保企业的调查、信用分析及风险预测等资格审查工作,出具财务上的可行性建议;
(二)具体经办对外担保手续;
(三)对外提供担保之后,及时做好对被担保企业的跟踪、监督工作;
(四)认真做好有关被担保企业的文件归档管理工作;
(五)办理与对外担保有关的其他事宜。
第十四条 风控法务部为负责公司法律事务的部门,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协助做好被担保企业的调查、信用分析及风险预测等资格审查工作;
(二)负责起草或从法律上审查与对外担保有关的一切文件;
(三)负责处理对外担保过程中出现的……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