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17
关于江苏秀强玻璃工艺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证券”“本保荐机构”或“保荐机构”)作为江苏秀强玻璃工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秀强股份”或“公司”)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项目持续督导阶段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3 号—保荐业务》等相关规定,对秀强股份 2025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了核查,核查情况如下:
一、保荐机构进行的核查工作
保荐代表人通过审阅公司内控相关制度、查阅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记录,与企业相关人员进行交流等措施,从公司内部控制的环境、业务控制、信息系统控制、会计管理控制和内部控制的监督等多方面对其内部控制的完整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进行了核查。
二、公司关于内部控制的重要声明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规定,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控制,评价其有效性,并如实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是公司董事会的责任。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建立和实施内部控制进行监督。管理层负责组织领导企业内部控制的日常运行。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公司内部控制的目标是合理保证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实现发展战略。由于内部控制存在的固有局限性,故仅能为实现上述目标提供合理保证。此外,由于情况的变化
可能导致内部控制变得不恰当,或对控制政策和程序遵循的程度降低,根据内部控制评价结果推测未来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具有一定的风险。
三、内部控制评价结论
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董事会认为,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未发生影响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四、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情况
(一)内部控制评价范围
公司按照风险导向原则确定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包括母公司、子公司,纳入评价范围单位资产总额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资产总额的 100%,营业收入合计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营业收入总额的 100%。
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业务和事项包括:治理结构、组织架构、发展战略、人力资源、资金筹集与使用、采购及付款、销售及收款、资产管理、生产管理、研究与开发、内外部信息与沟通、内部审计、合同管理、关联交易、对外投资、信息披露、募集资金管理等。重点关注的高风险领域主要包括:关联交易、合同管理、对外投资、信息披露、募集资金管理。
上述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涵盖了公司经营管理的主要方面,不存在重大遗漏。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依据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依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及公司各项内控管理制度的规定组织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工作。
公司董事会根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对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的认定要求,结合公司规模、行业特征、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度等因素,区分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研究确定了适用于公司的内部控制缺陷具体认定标准,并与以前年度保持一致。公司确定的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如下: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1)重大缺陷:错报金额≥资产总额的 3%或错报金额≥净利润的 5%。
2)重要缺陷:资产总额的 1%≤错报金额<资产总额的 3%或净利润的 3%≤
错报金额<净利润的 5%。
3)一般缺陷:错报金额<资产总额的 1%或错报金额<净利润的 3%。
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1)重大缺陷:是指一个或多个控制缺陷的组合,可能导致企业严重偏离控制目标。具备以下特征,认定为重大缺陷:
①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环境无效;
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舞弊行为;
③注册会计师发现的却未被公司内部控制识别的当期财务报告中的重大错报;
④审计委员会和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的对外财务报告和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监督无效。
2)重要缺陷:是指一个或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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