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29
关于武汉华中数控股份有限公司
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
鉴证报告
中喜特审 2025T00262 号
中喜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崇文门外大街11号新成文化大厦A座11层
邮编:100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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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010-67084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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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武汉华中数控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1-2
的鉴证报告
二、武汉华中数控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3-7
的报告
三、会计师事务所营业执照及资质证书
中喜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ZHONGXI CPAs(SPECIAL GENERAL PARTNERSHIP)
关于武汉华中数控股份有限公司
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鉴证报告
中喜特审2025T00262号
武汉华中数控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接受委托,对后附的武汉华中数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中数控公司”)管理层编制的截至2024年12月31日的《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进行了鉴证。
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印发的《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7号》的规定,编制《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并保证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以及为我们的鉴证工作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实物证据、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口头证言以及我们认为必要的其他证据,是华中数控公司董事会的责任。我们的责任是在执行鉴证工作的基础上,对《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提出鉴证结论。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3101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的规定执行了鉴证工作,该准则要求我们遵守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计划和执行鉴证工作以对《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在鉴证过程中,我们实施了抽查会计记录、重新计算相关项目金额等我们认为必要的程序。我们相信,我们的鉴证工作为提出鉴证结论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我们认为,后附的武汉华中数控股份有限公司截至2024年12月31日止的《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已经按照《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7号》编制,在所有重大方面如实反映了武汉华中数控股份有限公司截至2024年12月31日止的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本鉴证报告仅供武汉华中数控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使用,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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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喜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ZHONGXI CPAs(SPECIAL GENERAL PARTNERSHIP)
用作任何其他用途。我们同意本鉴证报告作为华中数控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必备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
中喜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
(项目合伙人) 鲁军芳
中国·北京 中国注册会计师:
张滨滨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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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华中数控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印发的《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7 号》,武汉华中数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编制了截至 2024年 12 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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