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05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武汉华中数控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
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58 号远洋大厦 4 楼
中国·北京
二〇二五年五月
北京BEIJING·上海SHANGHAI·深圳 SHENZHEN·香港 HONGKONG·广州 GUANGZHOU·西安 XI’AN
致:武汉华中数控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武汉华中数控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
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嘉源(2025)-01-222
敬启者:
根据发行人与本所签订的《专项法律顾问协议》,发行人聘请本所担任其本次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为本次发行提供与中国法律法规相关的法律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就本次发行出具律师工作报告及法律意见书。本所就公司申请本次发行出具了“嘉源(2023)-01-317”号《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武汉华中数控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之律师工作报告》、“嘉源(2023)-01-318”号《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武汉华中数控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之法律意见书》、“嘉源(2023)-01-384”号《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武汉华中数控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之补充法律意见书》、“嘉源(2023)- 01-690”号《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武汉华中数控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嘉源(2024) -01-182”号《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武汉华中数控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三)》、“嘉源(2024)-01-363”《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武汉华中数控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之补充法律意见书(四)》(以下简称“原律师工作报告及法律意见书”)。
为使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能够反映发行人自 2024 年 7 月 1 日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期间的变化情况,本所对发行人进行了补充核查,并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除非另有说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用简称与原律师工作报告及法律意见书中的定义一致。本所律师在原律师工作报告及法律意见书中所作的各项声明,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基于上述内容,本所现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第一部分 最近一期情况更新
一、 本次发行的授权和批准
根据公司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自原律师工作报告及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发行的授权和批准情况变化如下:(一) 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发行的议案
2025 年 5 月 9 日,公司召开第十二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调整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
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
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
案》《关于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
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
回报及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修订稿)的议案》《关于与认购对象
签订<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之终止协议>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方
案调整的相关议案,本次发行方案调整为减少发行对象卓尔智造及其认
购股份,并相应调减募集资金总额。
根据上述议案,本次发行方案调整后变更如下:
1. 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 股),每股面
值人民币 1.00 元。
2. 发行方式与发行时间
本次发行采用向特定对象发行的方式,在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
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作出同意注册的文件后,由公司在规定的有效期内选
择适当时机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3. 发行对象及认购方式
本次股票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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