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9
武汉华中数控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促进武汉华中数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经营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武汉华中数控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特制定本总裁工作细则。
第二条 公司依法设立总裁。总裁主持公司日常业务经营和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
会议决议,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总裁的任职资格及任免程序
第三条 总裁任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较丰富的经济理论知识、管理知识及实践经验,具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
(二)具有调动员工积极性、知能善任、协调各种内外关系和统揽全局的能力;
(三)具有一定年限的企业管理或经济工作经历,熟悉本行业及相关行业的生产经营业务并掌握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
(四)诚信勤勉、廉洁奉公;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总裁: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聘任的总裁,聘任无效。总裁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第五条 在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
不得担任公司的总裁。本细则中有关总裁的任职条件适用于副总裁、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
第六条 公司设总裁一名,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设副总裁若干名、财务负责人
1 名,由总裁提名,董事会聘任。
第七条 公司总裁每届任期三年,届满后连聘可以连任,任期内总裁可以提出辞职。公
司应与总裁签订劳动合同,以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第八条 公司总裁任期届满、辞职或者解聘生效,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
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合理期限内仍然有效。
第三章 总裁的职权与义务
第九条 总裁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全面主持公司的日常经营和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年度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考核管理方案;
(五)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裁负责公司内部的计划及核算管理,运用科学的管理方法和规范的核算制度,主持制定内部控制方法、绩效评价指标体系,连续和定期地组织考核评价,强化成本核算工作,以提高公司的市场竞争能力和经济效益。
第十条 公司重大经营管理问题须提交公司总裁办公会审议,除须由股东会、董事会审
议通过的事项外,由公司总裁办公会作出决定。
第十一条 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维护
公司的利益,履行忠实和勤勉的义务。
第十二条 总裁应忠实执行股东会和董事会的决议。在行使职权时,不能变更股东会和
董事会的决议或者超越授权范围。
第十三条 非董事总裁、副总裁,可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十四条 公司副总裁协助总裁履行公司章程和董事会赋予的职责和任务,对总裁负责,
行使以下职权:
(一)根据总裁分工,主管相应部门和工作。
(二)在总裁授权范围内,审批主管业务的开展,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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