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09-23 00:00:00 股吧网页版
雷曼光电:广东宝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雷曼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四期股权激励计划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9-23


广东宝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

深圳雷曼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四期股权激励计划

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雷曼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深圳雷曼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广东宝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雷曼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雷曼光电”或“公司”)的委托,就雷曼光电第四期股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或“《激励计划(草案)》”)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特声明如下事项: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前述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对雷曼光电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调查,查阅了雷曼光电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文件,并就有关事项向公司有关人员做了询问并进行了必要的讨论。

在前述调查过程中,本所律师作出的事实判断依赖于公司向本所提供的文件资料、说明及承诺,本所已得到公司如下承诺:公司已全面地向我所经办律师提供了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完整的文件资料,并且提供的所有文件的复印件与原件
相符,所有文件上的签名、印章均为真实,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并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本所律师仅对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事项涉及的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会计报表、审计报告等其他领域的证明材料中的任何数据或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雷曼光电为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之目的而使用,非经本所事先书面许可,不得被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雷曼光电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法律文件之一,随其他材料一起公开披露及上报,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基于以上前提及限定,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我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雷曼光电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事宜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事项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25 年 9 月 8 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
司<第四期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拟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左剑铭已回避表决。

2.2025 年 9 月 8 日,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六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公司<第四期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且认为激励对象名单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2025 年 9 月 9 日至 2025 年 9 月 18 日,公司对首次激励对象名单的姓名和职
务在公司内部进行公示。截至 2025 年 9 月 18 日公示期满,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未收到与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5 年 9 月 18 日,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发表了《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第四期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公司于同日披露了《深
圳雷曼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第四期股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4.2025 年 9 月 23 日,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第四
期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第四期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第四期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董事会被授予确定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须的全部事宜。

……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