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8-28
深圳雷曼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和保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深圳雷曼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的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和保密工作,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和保密制度是指当发生或将要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任何事项或情形时,按照本制度规定的公司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及时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报告,并对知悉的重大信息负有保密义务的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各部门、下属分公司、控股子公司。本制度所述信息报告义务人系指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或公司,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从事证券、文秘、文控、财务、统计、审计、核算、新闻、电脑等工作的人员,以及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部信息的其它人员;
(五)可能影响公司证券交易价格的重大事件的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或交易对方及其关联方,以及参与重大事件的咨询、制定、论证等各环节的相关单位负责人和经办人;
(六)为公司提供服务可以获取公司非公开信息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保荐人、承销商、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其他可能接触重大信息的相关人员。
第四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负有向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报告其职权范围内所知内部重大信息的义务,应积极配合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持续报告重大信息的发生和进展情况,并对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责任。在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信息报告义务人负有保密义务。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定期对公司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进行有关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沟通,以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报告的及时和准确。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六条 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的以下事项及其持续进展情况:
(一)重要会议:
1、拟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的事项。
2、各子公司召开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会并作出决议的事项。
3、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召开的关于本制度所述重大事项的专项会议。
(二)重大交易事项:
1、公司发生的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风险投资等),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受赠资产(受赠现金资产无需股东会审议),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达到下列标准的(下列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的;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的。
(4) 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的。
2、公司一次性签署与日常生产经营相关的采购、销售、工程承包或者提供劳务等重大合同,合同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或者总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 亿元人民币的。
3、公司发生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事项时。
4、公司在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上述的规定。已按照上述的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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