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8-28
深圳雷曼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雷曼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确保信息披露的公平性,保护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是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管理机构, 董事会应当
按照中国证监会以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要求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司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董事会办公室是董事会的常设综合办事机构,负责人为董事会秘书。经董事会授权,董事会办公室具体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管及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条 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唯一的信息披露机构。未经董事会批准或董事会办公室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涉及公司重大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四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子(分)公司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内部保密工作。
第五条 公司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悉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前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六条 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相关规定,涉及公司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董事会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刊物或网站上正式公开的事项。
第七条 内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经营方针或者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二)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30%;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特别是超过上年末净资产10%的重大损失);
(六)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七)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公司的董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十一)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二)公司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十三)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四)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十五)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20%;
(十六)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10%;
(十七)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十八)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任何由于持有公司的股票,或者在公司中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由于其管理地位、监督地位和职业地位,或者作为公司职工,能够接触或者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
第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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