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8-28
深圳雷曼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突发事件危机处理应急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深圳雷曼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突发事件,最大程度降低突发事件造成的影响和损失,维护稳定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的、有别于日常经营的、已经或者可能会对公司的经营、财务状况以及对公司的声誉、股票价格产生严重影响的、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偶发性事件。
第三条 公司应对突发事件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处置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部突然发生,严重影响或可能导致或转化为严重影响正常生产经营以及证券市场稳定的公司紧急事件的处置。
第二章 突发事件分类
第五条 突发事件主要包括但不限于:
(一)治理类
1、公司大股东出现重大风险,对公司造成重大影响;
2、大股东之间存在纷争诉讼,或出现明显分歧;
3、公司与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发生重大争议或诉讼;
4、公司董事及高管人员涉及重大违规甚至违法行为;
5、决策管理层对公司失去控制;
6、公司资产被大股东或有关人员转移、藏匿到海外或异地无法调回;
7、其他事件。
(二)经营类
1、公司的经营和财务状况恶化;
2、公司面临退市风险;
3、公司因重大质量事故等无持续经营能力;
4、涉及重大经济损失或民事赔偿风险;
5、其他重大事件。
(三)政策及其环境类
1、国际重大事件波及公司;
2、国内重大事件或政策的重大变化波及公司;
3、自然灾害造成公司经营业务受到影响;
4、公司内的各类重大安全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等严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5、公司涉及重大行政处罚风险;
6、其他事件。
(四)信息类
1、公司的股价异常波动;
2、公司发布的信息出现重大遗漏或错误,对公司造成重大影响;
3、社会上存在不实的传言或信息,给公司造成了严重影响;
4、报刊、媒体等对公司问题集中或不实报导;
5、可能或已经造成社会不稳定,引发投资者群体上访或投诉事件等;
6、其他事件。
第三章 组织体系
第六条 公司对突发事件的处置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组织、快速反应、协同配合。
第七条 公司成立突发事件处置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应急领导小组”),公司董事长担任组长,为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任副组长;成员由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根据公司内部岗位职责进行分工合作。
第八条 应急领导小组是公司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的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公司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主要职责包括:
(一)决定启动和终止突发事件处理系统;
(二)拟订突发事件处理方案;
(三)组织指挥突发事件处理工作;
(四)协调和组织突发风险事件处置过程中对外宣传报道工作,拟定统一的对外宣传解释口径;
(五)负责保持与政府或各相关部门的有效联系和衔接;
(六)突发事件处理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预警和预防机制
第九条 公司应对可能引发突发事件的各种因素采取预防和控制措施,根据突发事件的监测结果对突发事件可能产生的危害程度进行评估,以便采取应对措施。
第十条 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的责任人作为突发事件的预警、预防工作第一负责人,定期检查及汇报部门或公司有关情况,做到及时提示、提前控制。
第十一条 公司相应岗位人员应保持对各类事件发生的日常敏感度,不断地监测社会环境的变化趋势,收集整理并及时汇报可能威胁企业的重要信息,并对其转化为突发事件的可能性和危害性进行评估。
第十二条 公司应急领导小组成员保持 24 小时开机,设置 24 小时值班电话,
确保联络畅通,公司的任何人均可作为信息的报告人,并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第十三条 预警信息包括突发事件的类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预警事项、应采取的措施等。公司预警信息的传递主要由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责任人向其分管副总进行汇报,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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