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8-28
深圳雷曼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合同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雷曼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合同
管理工作,确保公司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降低或避免因合同风险带来的经济损失,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下属分公司和控股子公司对外签订的
合同。但公司内部签订的各种协议及劳动合同,不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对外与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自然人签订的合同,除应当遵
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外,还应遵照本制度。
第四条 公司与下属单位之间签订的合同也应遵照本制度。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的“合同”是指以明确当事人之间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为内容的法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协议、合约、契约、订单、确认书等。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合同文件”指与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和解除、
纠纷处理相关的法律性文件。
第七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合同”是指:
(一)法律关系复杂的合同;
(二)其签订和履行将对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产生重要影响的合同;
(三)公司一次性签署与日常生产经营相关的采购、销售、工程承包或者提供劳务等重大合同,合同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或者总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 亿元人民币的;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可能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盈利前景产生较大影响的合同。
第八条 本制度所称“一般合同”是指除本制度规定的重大合同以外的合同。
第九条 本制度所称“标准合同”是指经公司长期反复使用,合同的格式及
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稳定,且合同的样式、内容条款等具体规定标准化,只要双方当事人同意并签字盖章即可成立的合同。包括政府部门、社会公共服务
工
部门及经过公司评审的格式化合同。其中经过公司评审的标准合同版本必须由业务主管部门提出,且分别经财务管理中心、法务部、公司管理层评审通过方可生效 。
第十条 本制度所称“非标准合同”是指除本制度规定的“标准合同”以
外的合同。
第十一条 公司各职能部门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子公司是独
立法人实体,可以对外签订合同;分公司及对外办事机构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只能在公司授权范围内签订合同。
第十二条 合同 除即时结清者外,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确认。利用数据电文
和电子邮件订立合同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确认。
第十三条 凡国家或本公司有标准文本或示范文本的,应当优先适用,并
应按照标准文本或示范文本的要求填写。
第十四条 如无国家或本公司标准示范合同文本,合同的起草工作应争取
由己方或以己方为主承担,语言应严谨、简练、准确,条款齐全,权利义务清楚。
第十五条 合同正式文本应当打印或印刷制成。合同文本原则上应使用中
文,涉外合同诸如技术转让、服务、销售代理、年度长期合同等应优先考虑适用中国法律,但涉及到对外贸易时可按国际通行规则订立英文合同。合同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版本的,应在合同中约定以其中一个版本为准。
第二章 合同管理机构
第十六条 公司法务部为公司合同的管理机构。
第十七条 公司财务部门和业务部门负责合同的分类专项管理,分别负责合
同的财务审核和合同的业务审核。子公司签订的合同应由子公司负责保管原件,合同内容涉及母公司的,子公司应向母公司提交合同副本,以便母公司存档。
第十八条 公司的业务、财务、法务人员有权依据各自的职责对合同进行审
核监督,相关部门应当给予支持和配合。
第十九条 公司合同管理实行承办人责任制,业务、财务部门的承办人应对
其职务行为负责。
第三章 合同的订立
第二十条 签订合同前,合同承办部门须确定一位具体负责的承办人。重
大的或涉外的合同谈判,应由法务人员会同经济、技术等专业人员组成谈判小组参加,必要时外聘法律顾问参与合同谈判。
第二十一条 合同签订前,合同承办部门承办人应对合同另一方当事人的
主体资格、资信状况、履行能力、经营状况、市场需求、产品、服务质量、价格等背景资料进行了解和调……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