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8-28
深圳雷曼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深圳雷曼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
部审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部审计条例》、《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内部审计准则》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对公司经济活动实施的内部监督,
即对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公司分公司、公司各职能部门及相关人员所进行的一种独立、客观的监督和评价活动。
第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依据本制度,制定相关内部审计工作实施办法。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
第四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为审计监察部,负责内部审计工作。审计监察部
由董事会下设的审计委员会领导,向审计委员会负责和报告工作,接受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监督和指导,不受其他部门和个人的干涉。审计监察部负责人由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
第五条 公司应当根据公司规模,经营管理特点及有关规定,配置专职人员
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必要时可聘请专家和相关技术人员。
第六条 审计监察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管理中心的领导之下,也不得与财务管理中心合署办公。
审计监察部在工作中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部门或个人的干涉。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审计监察部依法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不得妨碍审计监察部的工作。
第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具备较高的政策水平和必要的专业知识,作风正派,坚持原则,秉公办事,熟悉企业经营管理情况,熟悉财务会计业务和有关财经法规、制度,精通审计业务,并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
第八条 审计监察部接受审计委员会的指导、考核和评价。
第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要做到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泄露秘密,玩忽职守。
第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依据公司规章制度独立行使审计权,受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保护,任何部门和个人均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对其进行阻挠、打击和报复。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开展工作时,如果同被审计对象有利害关系有可能妨碍公正的,应书面提请回避;被审计对象认为与内部审计人员有利害关系有可能妨碍公正的,也可书面要求内部审计人员回避。
第三章 审计监察部的职责和权限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内部审计监察部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并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
(六)内部审计监察部门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次一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内部审计监察部门应当将审计重要的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
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及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作为年度工作计划的必备内容。
(七)内部审计监察部门每季度至少应对货币资金的内控制度检查一次。在检查货币资金的内控制度时,应重点关注大额非经营性货币资金支出的授权批准手续是否健全,是否存在越权审批行为,货币资金内部控制是否存在薄弱环节等。发现异常的,应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汇报。
(八)内部审计监察部门应当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进行评价。
(九)内部审计监察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评价报告应当说明审查和评价内部控制的目的、范围、审查结论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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