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8-28
深圳雷曼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深圳雷曼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明确公司总经理的职责,规范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经营管理行为,确保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防范和降低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深圳雷曼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津、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总经理根据董事会的授权,负责公司的日常管理和生产管理工
作。本细则对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 总经理的聘任与解聘
第三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设副总经理若干名、财务总监一名,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对总经理负责,分管公司经营管理中的不同业务。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总经理: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 2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本条不得担任总经理的情形,同样适用于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五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连聘可以连任。
第六条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构成犯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董事会应当决议解聘;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工作失职,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或构成犯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董事会应当决议解聘。
第七条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前向董事会提出书面辞职,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内发生调离、辞职、解聘等情形之一时必须进行离任内部审计。
第三章 总经理的职责与分工
第八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八)公司章程或者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九条 除应由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决定的交易事项外,其他交易事项
由总经理(或其授权人员)决定,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交易事项:
(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 30 万元以下的关联交易;公
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含同一标的或同一关联法人在连续 12 个月内发生的关联交易累计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下的,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低于 0.5%的关联交易。
(二)除上述关联交易外,公司发生的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租入或者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或者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以及其他交易,达到下列标准的(下列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低于 10%;该交易
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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