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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28 00:00:00 股吧网页版
雷曼光电:对外投资管理制度(20250826)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8


深圳雷曼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雷曼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投资行为,建立规范、有效、科学的投资决策体系和机制,降低对外投资风险,提高对外投资效益,避免投资决策失误,实现公司资产的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国家法律、法规和业务规则,以及《深圳雷曼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在境内外进行的下列以盈利或保值增值为目的的投资行为:

(一)新设立企业的股权投资;

(二)部分或全部收购其他境内、外与公司业务关联的经济实体;

(三)对现有或新增投资企业的增资扩股、股权收购投资;

(四)公司经营性项目及资产投资;

(五)股票投资、债券投资、基金投资、银行理财产品投资以及其他金融衍
生产品的投资;

(六)委托理财;

(七)委托贷款;

(八)其他投资。

第三条 公司投资应符合国家和省市有关产业政策要求,符合公司发展战略规划和发展思路,具有良好的经济效益,有利于优化公司产业结构,培育核心竞争力。

第四条 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公司、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公司的一切对外投资行为。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

第五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审批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等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第六条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对外投资(设立或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决策权限如下: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的事项应由董事会审议;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但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的,应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的事项应由董事会审议;但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的,应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的事项应由董事会审议;但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的,应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的事项应由董事会审议;但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的,应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的事项应由董事会审议;但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的,应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在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上述的规定。已按照上述的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
算范围。

第七条 公司对外投资事项未达到上述权限标准的,由总经理行使对外投资决策权并签署相关法律文件。总经理认为对外投资事项涉及公司重大利益的,可将该对外投资事项提交董事会集体决策。

第八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委托理财或进行以股票、利率、汇率和商品为基础的期货、期权、权证等衍生产品投资事项应当慎重,该等对外投资行为应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批,不得授予公司董事个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

第三章 对外投资的组织管理机构

第九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是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和授权机构,各自在其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对外投资作出决策和授权。总经理根据本制度规定的权限对公司的对外投资进行决策。

第十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议事机构,主要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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