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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5-09 19:19:18 股吧网页版
ST先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25年5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5-09

(十八)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
动管理制度

(2025 年 5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宁波先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明确办事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劵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股份变动管理》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宁波先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本办法适用于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
第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进行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
融券交易。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前,应知悉《公司法》、
《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短线交易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行为的交易。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以
下简称“相关人员”)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二章 持股变动管理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
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本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相应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六条 限制转让期间。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
形下不得转让:

(一)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并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自其申报离任日起六个月其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全部不得转让;

(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禁止交易窗口期。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
公司股份: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15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
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15 日起算;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5 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八条 短线交易禁止规定。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相关
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的情况;

(二)本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上述“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 6 个月内卖出的;
“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 6 个月内又买入的。

第九条 买卖行为事后申报。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所持本公司股份
发生变动之日起的 2 个交易日内,以书面方式向董事会秘书进行申报并委托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公司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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