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8
宁波先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宁波先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体系,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充分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促进公司健康、持续、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宁波先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下列人员:
(一)董事,包括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
(二)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应当适用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薪酬水平与公司规模、经营业绩等内部情况相结合,与市场发展相适应;
(二)薪酬结构系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相结合,短期薪酬与中长期激励相结合;
(三)薪酬水平与岗位职责、个人能力、绩效表现相匹配;
(四)激励与约束相结合,薪酬发放与考核挂钩、与奖惩挂钩。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具体职责与权限详见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制度》。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明确薪酬确定依据和具体构成。董事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决定,并予以披露。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充分披露。
如业绩亏损,公司应当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审议各环节特别说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变化是否符合业绩联动要求。
第六条 公司非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评价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组织,公司可以委托第三方开展绩效评价。
独立董事的履职评价采取自我评价、相互评价等方式进行。
第七条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会报告董事履行职责的情况、绩效评价结果及其薪酬情况,并由公司予以披露。
第八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财务部协助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并负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 薪酬构成和标准
第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应当与市场发展相适应,与公司经营业绩、个人业绩相匹配,与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协调。
第十条 公司独立董事仅领取固定津贴,津贴数额由公司股东会审议决定。
第十一条 在公司任职的非独立董事按照其所担任的职务与岗位领取相应的报酬;未在公司担任除董事之外其他职务的非独立董事,根据其年度贡献给予一定的固定津贴。
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非独立董事,其薪酬依据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执行,不再另外领取董事薪酬。
第十二条 公司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同时兼任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多个职务的,按孰高原则领取薪酬,不重复领取。
第十三条 公司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结构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中长期激励收入(如有)构成,具体如下:
(一)基本薪酬:按照其在公司内部担任的职务,根据岗位价值、责任与能力等级、市场薪酬水平等因素确定。
(二)绩效薪酬:以公司年度经营目标和个人年度绩效考核指标完成情况为考核基础。
(三)中长期激励收入:主要是个人对公司中长期经营业绩贡献的奖励,包括但不限于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员工持股计划以及其他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发放的中长期专项奖金、激励或奖励等。具体方案由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另行制定。
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百分之五十。
第十四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相关规定履行职责(如出席公司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股东会等)所需的交通、住宿等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薪酬发放和止付追索
第十五条 公司独立董事津贴于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按月发放。
公司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薪酬按月发放。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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