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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9-30 00:00:00 股吧网页版
通源石油:北京雍行律师事务所关于通源石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9-30


北京雍行律师事务所

关于通源石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相关事项之

法律意见书

二零二五年九月

北京雍行律师事务所

关于通源石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相关事项之

法律意见书

致:通源石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雍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雍行”或“本所”)受通源石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或“通源石油”)委托,作为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本激励计划”或“本次激励计划”)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通源石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就公司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以下简称“本次授予”)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雍行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收集了相关证据材料,查阅了按规定需要查阅的文件以及雍行认为必须查阅的其他文件,包括但不限于通源石油提供的有关政府部门的批准文件、有关记录、资料、证明。雍行合理、充分地运用了包括但不限于书面审查、复核等方式进行了查验,对有关事实进行了查证和确认。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已得到公司如下保证:(1)其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全部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说明与承诺或证明;(2)其提供的文件和材料均为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并(3)无任何隐瞒、虚假、遗漏或误导性陈述,且(4)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雍行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
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在所有重大方面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雍行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以下简称“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就本激励计划相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雍行不对公司本激励计划所涉及的考核标准等问题的合理性以及会计、财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法律意见对有关财务数据或结论进行引述时,不应视为雍行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雍行依赖有关政府部门、通源石油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说明或证明文件出具法律意见。

雍行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实施本激励计划的必备文件之一,随其他材料一起上报或公告,作为公开披露文件,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实施本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雍行同意公司在其为实施本激励计划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但不得因该等引用而导致歧义或曲解;并且,公司前述引用应经雍行审阅、确认。

雍行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以下法律意见:

一、 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的程序

1. 2024 年 10 月 7 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等议案。

2. 2024 年 10 月 7 日,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议案,并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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