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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3-18 18:21:10 股吧网页版
ST天瑞: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3-19


证券代码:300165 证券简称:ST天瑞 公告编号:2025-006
江苏天瑞仪器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基本情况

江苏天瑞仪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瑞仪器”或“公司”)于2024年4月25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证监立案字0382024015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4月26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22)。

2024年12月6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24]187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12月9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73)。

2025年3月18日,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 书》([2025]40号),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二、《行政处罚决定书》主要内容

当事人:江苏天瑞仪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瑞仪器),住所:江苏省昆山市中华园西路1888号。

刘召贵,男,1962年11月出生,时任天瑞仪器董事长,住址:江苏省昆山市***。

吴照兵,男,1963年3月出生,时任天瑞仪器财务总监,住址:江苏省昆山市***。

张鑫,男,1976年5月出生,时任天瑞仪器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主任,住
址:江苏省昆山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天瑞仪器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张鑫的要求,我会举行听证会听取了张鑫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天瑞仪器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天瑞仪器未按照会计准则规定确认相关项目建造服务收入,导致天瑞仪器2021年年度报告少计营业收入61,423.52万元,少计营业成本61,171.43万元,少计利润总额252.09万元。

2024年4月,天瑞仪器发布《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公告》,对2021年年度报告作出差错更正。

上述违法事实,有天瑞仪器相关公告文件、会议决议、财务资料、情况说明、相关项目合同、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天瑞仪器披露的2021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

对于天瑞仪器2021年年度报告虚假记载,刘召贵、吴照兵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张鑫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张鑫及其代理人在听证及陈述申辩材料中提出:第一,张鑫作为天瑞仪器的独立董事尽到了一定勤勉义务。第二,当事人于2021年5月13日正式任职,不应对2021年全年会计差错事项承担责任。第三,对张鑫量罚过重。综上,请求免除或减轻处罚。

经复核,我会认为:其一,综合当事人专业背景、担任审计委员会职务等情况,结合在案证据,足以认定张鑫是天瑞仪器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二,当事人担任独立董事和审计委员会主任期间正常履职,并签署2021年年度报告,理应对2021年全年财务报告承担法定责任。其三,在量罚过程中,我会已综合考虑违法情节、配合调查等因素,量罚适当。综上,对当事人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并充分考虑配合调查等情形,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会决定:

一、对江苏天瑞仪器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300万元罚款;

二、对刘召贵、吴照兵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00万元罚款;

三、对张鑫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直接汇交国库。具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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