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5-22
北京东方国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相关
事项的核查意见
北京东方国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2026年第二次会议于2026年5月21日以通讯方式召开,审议通过《关于向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和《北京东方国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
1、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
2、本激励计划授予日的确定符合《管理办法》及《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二、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授予日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经审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
1、公司本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人员名单与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批准的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相符。
2、列入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为在公司任职的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业务(技术)人员,均为与公司建立正式劳动关系或聘用关系的在职员工。本
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也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满足获授权益的条件。
综上,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公司以 2026 年 5 月 21 日为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 12
名激励对象授予 700 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 7.97 元/股。
特此说明。
北京东方国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2026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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