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0
北京东方国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北京东方国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东方国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理财产品交易行为,有效控制投资风险,保证公司资产、财产的安全,提高投资收益,维护公司及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基本定义及规定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系指委托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理财机构对其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或者购买相关理财产品的行为。公司委托理财系在国家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在有效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为充分利用闲置资金、提高资金利用率、增加公司收益的行为。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进行委托理财须报经公司审批,未经公司审批不得进行任何委托理财活动。
第四条 委托理财原则
(一)理财产品须为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稳健型理财产品,预期收益高于同期定期存款利率;
(二)委托理财的资金为公司闲置自有资金、闲置募集资金及超募资金,不得挤占公司正常运营和项目建设资金,不得影响募集资金项目使用进度;
(三)委托理财应当以公司名义设立理财产品账户,不得使用个人账户进行操作;
(四)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委托理财,还须符合如下条件:
(1) 安全性高、满足保本要求,产品发行主体能够提供保本承诺;
(2) 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3)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注销产品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及时报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五)使用超募资金委托理财,其理财产品的发行主体应当为商业银行,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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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第三章 委托理财审批权限
第五条 使用自有资金委托理财,应当在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理财额度内、审批同意的委托理财范围内进行委托理财。在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有效期限内,委托理财未到期余额不得超过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理财额度。
(一)委托理财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的,需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二)未达到上述标准的,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公司连续十二个月滚动发生委托理财的,以该期间最高余额为交易金额适用前款规定。
第六条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委托理财,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同时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单次或连续十二个月用于理财的闲置募集资金发生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的,需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使用超募资金委托理财,单次计划使用金额超过5,000万人民币且达到超募资金总额的10%以上的,需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四章 信息披露
第七条 公司证券事务部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对公司委托理财行为信息进行准确、及时披露。
公司披露的委托理财事项应至少包含以下内容:
(一)委托理财情况概述,包括目的、金额、方式、期限等;
(二)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
(三)需履行审批程序的说明;
(四)委托理财对公司的影响;
(五)委托理财及风险控制措施。
公司拟对超募资金或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应当披露以下内容:
1、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2、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及闲置原因;
3、投资产品的名称、发行主体、类型、额度、期限、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预计的年化收益率(如有)、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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