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0
北京东方国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北京东方国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提高北京东方国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加大对公司年度报告(以下简称“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力度,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增强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北京东方国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北京东方国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违反相关规定、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或其他个人原因,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时的追究与处理制度。
第三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实施责任追究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 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
(二) 有责必问、有错必究的原则;
(三) 权力与责任相对等、过错与责任相对应的原则;
(四) 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总部相关部门及各分公司和子公司的负责人以及对公司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工作负有职责和义务的其他人员。
第五条 年报信息披露出现重大差错,追究责任时由公司证券事务部会同财务部门、内审部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负责收集、汇总与追究责任有关的资料,认真调查核实,并提出相关处理方案,逐级上报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执行。被调查人及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有关部门、分公司、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相关人员应当配合调查工作,不得阻挠、推诿或干预调查工作。
北京东方国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情况,提出相关处理方案,董事会审批后执行。
第二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以及被证券监管部门认定为重大差错的其他情形。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一) 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等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二) 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准则、通知等,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三) 违反《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及公司其他内部控制制度,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四) 未按照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办事且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五) 违反公司《北京东方国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在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年报信息披露出现重大差错,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六) 因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一) 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
(二) 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的;
(三) 不执行董事会依法做出的处理决定的;
(四) 董事会认为其它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
第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一) 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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