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0
北京东方国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薪酬管理制度
北京东方国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北京东方国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的薪酬激励与约束机制,充分调动公司董事的工作积极性,提升公司的经营管理效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北京东方国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董事是指本制度执行期间公司董事会的全部在职成员。
(一)内部董事是指与公司之间签订聘任合同或劳动合同的公司员工或公司管理人员兼任的董事;
(二)独立董事,指公司按照《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的规定聘请的,不在上市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三)外部董事,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的非独立董事。
第三条 公司董事薪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按劳分配与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
(二)实际收入水平与公司效益及工作目标挂钩的原则;
(三)薪酬与公司长远发展和利益相结合;
(四)薪酬与市场价值规律相符;
(五)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负责制定董事(除独立董事)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薪酬等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的管理机构,具体测算和兑现工作由公司人力资源部和财务部负责实施。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工作内容、职责与权限由《北京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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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国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确定。
第三章 薪酬标准与发放
第六条 根据董事的身份和工作性质及所承担的责任、风险、压力等确定不同的年度薪酬标准如下:
(一)内部董事
以聘任合同的规定为基础,公司内部董事同时兼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发放标准依照《北京东方国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公司内部董事不兼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根据其在公司担任的具体职务,由公司管理层对其进行考核后领取薪酬;公司不再向内部董事另行发放董事津贴。
(二)独立董事
公司独立董事年度津贴根据市场情况确定,按月平均发放。独立董事参加规定的培训、出席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差旅费以及按《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行使职权所需的合理费用,可在公司据实报销。
(三)外部董事(不含独立董事)
外部董事不在本公司领取董事津贴。
第七条 公司董事的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等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百分之五十。
公司董事薪酬应当与市场发展相适应,与公司经营业绩、个人业绩相联系的机制,以吸引人才,保持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员工的稳定匹配,与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协调。
第八条 公司董事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的确定和支付应当以绩效评价为重要依据。
公司应当确定董事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支付,绩效评价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
第九条 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应当及时对董事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放部分。
公司董事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北京东方国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薪酬管理制度
第十条 董事津贴和薪酬按月份发放,并由公司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独立董事津贴于股东会通过其任职决议之日起的次月发放;非独立董事的薪酬的发放按照公司薪酬管理制度执行。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不再担任董事职务,或董事自愿放弃享受或领取津贴的,自次月起停止向其发放董事相关津贴。
第四章 薪酬调整
第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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