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0
北京东方国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管理制度
北京东方国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东方国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行为,切实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和利益,提升审计工作和财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有关规定(合称“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等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除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之外的其他审计业务的,可以比照本制度执行。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子公司可结合自身业务需要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会决定。公司不得在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通过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四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开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并满足下列条件:
(一)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
(二)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三)具有审计上市公司工作经验,按时保质完成审计工作任务;
(四)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五)能够保守公司的商业秘密,维护公司信息、数据安全;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要求及程序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工作,并监督其审计工作的开展情况。审计委员会应当切实履行下列职责:
北京东方国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管理制度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决定;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下列情形保持高度谨慎和关注:
(一)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至年度报告出具前变更会计师事务所,连续两年变更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同一年度多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二)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近三年因执业质量被多次行政处罚或者多个审计项目正被立案调查;
(三)拟聘任原审计团队转入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
(四)聘任期内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发生较大变动,或者选聘的成交价大幅低于基准价;
(五)会计师事务所未按要求实质性轮换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
第七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采用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保障选聘工作公平、公正进行。
第八条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文件应当包含选聘基本信息、评价要素、具体评分标准。其中,评价要素包括审计费用报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执业记录、质量管理水平、工作方案、人力及其他资源配备、信息安全管理、风险承担能力水平等。
第九条 公司评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管理水平时,应当重点评价质量管理制度及实施情况;公司评价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时,应当将满足选聘文件要求的所有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的平均值作为选聘基准价。
第十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原则上不得设置最高限价,确需设置的,应当在选聘文件中说明该最高限价的确定依据及合理性。
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下降 20%以上(含 20%)的,公司应当按要求在信息披露文件中说明本期审计费用的金额、定价原则、变化情况和变化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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