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4
关于中科视拓(南京)科技有限公司
2025 年度业绩承诺实现情况说明的审核报告
关于中科视拓(南京)科技有限公司
2025 年度业绩承诺实现情况说明的审核报告
[2026]京会兴专字第 00120015 号
北京东方国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接受委托,在审计了北京东方国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
国信”)2025 年度财务报表,包括 2025 年 12 月 31 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
2025 年度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合并及母公司股东权益变动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的基础上,对后附的《北京东方国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科视拓(南京)科技有限公司 2025 年度业绩承诺实现情况的说明》(以下简称“业绩承诺实现情况说明”)进行了专项核查。
一、管理层和治理层的责任
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有关规定,编制业绩承诺实现情况说明,保证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是东方国信公司管理层的责任。
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审核工作的基础上对东方国信管理层编制的业绩承诺实现情况说明发表审核意见。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 3101 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的规定计划和实施审核工作,以合理确信业绩承诺实现情况说明不存在重大错报。在审核工作中,我们结合中科视拓(南京)科技有限公司实际情况,实施了包括核查会计记录等我们认为必要的审核程序。我们相信,我们的审核工作为发表审核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三、核查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东方国信管理层编制的业绩承诺实现情况说明已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定编制,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中科视拓(南京)科技有限公司实际盈利数与股东对公司业绩承诺的差异情况。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本报告仅供东方国信年度报告披露时使用,不得用作其它目的。我们同意将本报告作为东方国信年度报告的必备文件,随其他文件一起报送并对外披露。
附件:北京东方国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科视拓(南京)科技有限公司2025 年度业绩承诺实现情况的说明
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 中国注册会计师:杨金山 1
(特殊普通合伙)(盖章)
中国·北京 中国注册会计师:田翠
二○二六年四月二十三日
北京东方国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中科视拓(南京)科技有限公司 2025 年度业绩承诺实
现情况的说明
一、业绩承诺情况
中科视拓(南京)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视拓云”)对北京东方国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2025 年度业绩曾作出承诺。业绩承诺内容如下:
1、业绩承诺
创始人(王梓丞、代岸玻、刘昕)连带地向东方国信做出如下业绩承诺:(1)公司 2025 年度经审计的合并口径内完成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归属于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 4,000 万元;(2)公司 2026 年度经审计的合并口径内完成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归属于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8,000 万元;(3)公司 2027 年度经审计的合并口径内完成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归属于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 6,000 万元。
2、业绩补偿
(1)视拓云在业绩承诺年度累计实现净利润未达到累计承诺净利润的,创始人王梓丞、代岸玻、刘昕应向东方国信进行现金补偿,现金补偿金额的计算公式如下:每年度补偿的金额=(截至当期期末累计承诺净利润-截至当期期末累计实现净利润)÷业绩承诺年度内的承诺净利润数总和×13,341.1769 万元-截至当期期末累计已补偿金额。
具体地:(1)如公司 2025 年度、2026 年度未能完成业绩承诺要求,即公司 2025
年度、2026 年度经审计的合并口径内完成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归属于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低于人民币 12,000 万元,则收购方有权根据前述计算的现金补偿金额,相应对第三笔交易价款予以调整,即将根据 2025 年度、2026 年度实现净利润计算所得的现金补偿金额,在第三笔交易价款中予以扣除;东方国信应按照扣除后的金额向创始人支付第三笔交易价款;(2)如公司 2027 年度未能完成业
绩承诺要求,即公司 2027 年度经审计的合并口径内完成的扣除非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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