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16
证券代码:300167 证券简称:*ST 迪威 公告编号:2025-046
深圳市迪威迅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年报问询函回复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迪威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迪威
迅”)于 2025 年 5 月 9 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
管理部下发的《关于对深圳市迪威迅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以下简称“问询函”),公司董事会对此高度重视,对年报问询函提及的事项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讨论、核查,现回复如下:
一、关于申请撤销退市风险警示
你公司 2023 年期末经审计净资产为负,股票交易自 2024
年 4 月 27 日起被我所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本报告期,你公司财务报表审计意见类型为带强调事项段以及带持续经营能力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段落的无保留意见,强调事项为公司不存在实际支配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 30%的股东,且股权较为分散,各股东所持股份表决权均不足以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也不能够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的选任;内部控制审计意见类型为带强调事项的无保留意见,
强调事项为报告期内公司存在副董事长、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等重要岗位人员由一人兼任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一
般缺陷;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存在大量应收款项,
公司对应收款项未能充分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催收,应收款项的催收相关内部控制未能充分有效执行。公司期末净资产为3,578.38 万元。
与年报同日披露的《关于申请撤销公司股票交易退市风险警示的公告》显示,鉴于公司 2024 年年度报告不存在《创业板上市规则》第 10.3.11 条第一项至第七项规定的任一情形,你公司董事会向我所申请撤销对你公司股票交易实施的退市风险警示。
1.关于债务和解。根据公告,2024 年 12 月 26 日,你公
司及控股子公司深圳市迪威智成发展有限公司与黑龙江建工就(2024)粤民再 319 号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签署
了《和解协议书》,约定你公司于 2025 年 7 月 1 日前支付
2,000 万元达成和解。此外,你公司承诺于 2025 年 1 月 31
日之前向黑龙江建工支付 300 万元,剩余 1,700 万元于公司
2024 年度审计报告披露前支付。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
你公司前期就该案计提的预计负债 5,636.92 万元已全部冲回。请你公司:
(1)明确说明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以及 2024 年年
度报告报出日,前述事项的进展情况、公司是否按照约定支付相关款项,如未承诺或按期支付,则二审判决是否仍然有效,未来是否存在被黑龙江建工以二审判决继续追索的可能。
企业回复:
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及黑龙江建工已于 2024
年 12 月 30 日签收了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就黑龙江建工案出具的《再审民事调解书》---(2024)粤民再 319 号,《再
审民事调解书》的主要内容为:“乙方应在 2025 年 7 月 1
日向甲方支付人民币 2000 万元(大写贰仟万元整),如未按期全额支付的,则以未付金额为基数,按同期 LPR 利率 2
倍支付自 2025 年 7 月 2 日起至实际清偿期间的利息。乙方
一、乙方二就前述给付义务互负连带清偿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 修正)》第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在再审审理中经调解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原判决、裁定视为被撤销”,《再审民事调解书》于签收日具有法律效力,《二审民事判决书》视为被撤销。因此,自公司签收该《再审民事调解书》之日起,二审判决已视为被撤销,且此《再审民事调解书》为最终结果。
截至 2024 年年度报告报出日,按照《再审民事调解书》
的付款期限为 2025 年 7 月 1 日之前,公司目前未支付该《再
审民事调解书》的款项。
即使公司截至 2025 年 7 月 1 日仍未支付该《再审民事
调解书》的款项,二审判决仍然视为被撤销,公司未来不存在被黑龙江建工以二审判决继续追索的可能性。
公司正在积极地与黑龙江建工洽谈 2,000 万元的支付方
案,以期于 2025 年 7 月 1 日前解决支付问题。
(2)结合对前述问题的回复明确说明本次和解对公司净资产以及财务报表相关科目的具体影响金额和确认时点,有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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