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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迪威迅: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0-30

深圳市迪威迅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二○二五年十月

第一章 总则

第 1 条 为规范深圳市迪威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行为,
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
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 2 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
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
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
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 3 条 公司应当及时(本制度的“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披露时点的两
个交易日内,下同)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
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 4 条 公司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负有保密义务。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
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
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任何单位和
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 5 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
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第 6 条 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的
网站和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条
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深交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 7 条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深交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
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
应当在深交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第 8 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

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
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
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 9 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
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
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
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
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
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 10 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应保证两种文
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标准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 11 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
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
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 12 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中期
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前三个月、前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编
制完成并披露。

第 13 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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