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0
深圳市迪威迅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迪威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确保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合规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暂缓与豁免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深圳市迪威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按照《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根据《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暂缓与豁免规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自行审慎判断是否存在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并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有关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事后监管。
第二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适用情形
第四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第五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
第六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并说明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未披露期间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等: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八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九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不得随意扩大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不得滥用暂缓、豁免程序,规避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的内部管理程序
第十条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由公司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公司证券部协助董事会秘书办理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具体事务。
第十一条 公司相关部门、子公司、持股 5%以上的股东以及其他相关主体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应当向证券部提交书面申请并填写《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办理审批表》(见附件 1,以下简称“《审批表》”)、《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保密承诺函》(见附件 2),并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二条 证券部收到申请后,应立即对有关信息是否符合证券监管规则所规定的暂缓、豁免披露情形及本制度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意见上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在审核后将意见报公司董事长确认。公司董事长对拟暂缓、豁免披露情形的处理做出最后决定,并在《审批表》中签署意见。
第十三条 公司决定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的,应当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对相关事项进行登记,并经董事长签字确认后,会同《审批表》及相关资料交由证券部妥善归档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应当……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