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15
万达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万达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程序,保障公司治理稳定性及股东合法权
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简称“《公司法》”)、《上市公
司章程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万达信息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生效条件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含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辞任、
任期届满、解任等离职情形。
第三条 董事辞任、高级管理人员辞职应当提交书面报告。董事辞任的,自
公司收到通知之日生效。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自董事会收到辞职
报告时生效。
第四条 如存在下列情形,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和本制度的规定,履行董事职
务:
(一)因董事的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审计委员会成员辞职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
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三)独立董事辞职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
占比例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或者
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第五条 公司应在收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辞职报告后 2 个交易日内予以披
露,并说明离任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提出辞任的,应当在辞职报告中对任何与其
辞任有关或者其认为有必要引起上市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
况进行说明。公司应当对独立董事辞任的原因及关注事项予以披露。
董事提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董事提出辞任之日起 60 日内完成补
选,确保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 30 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六条 董事任期届满未获连任的,自换届的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自动离职。第七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无正当理由,
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第八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高级管理人
员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其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约定。
第三章 移交手续与未结事项处理
第九条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离职生效后 3 个工作日内,应向董事会移交
其任职期间取得的涉及公司的全部文件、印章、数据资产、未了结
事务清单及公司要求移交的其他文件;移交完成后,离职人员应当
与公司授权人员共同签署《离职交接确认书》。
第十条 如离职人员涉及重大投资、关联交易或财务决策等重大事项的,审
计委员会可启动离任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一条 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前存在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如业绩
补偿、增持计划等)或其他未尽事宜,公司有权要求其制定书面履
行方案及承诺;如其未按前述承诺及方案履行的,公司有权要求其
赔偿由此产生的全部损失。
第四章 离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
第十二条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
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 2 年内仍然有效。其
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商业
秘密成为公开信息,且不得利用掌握的公司核心技术或商业秘密从
事与上市公司相同或相近业务。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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