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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4-28 23:32:12 股吧网页版
天晟新材:关于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4-29


证券代码:300169 证券简称:天晟新材 公告编号:2025-027
常州天晟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人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会计差错更正影响公司 2024 年半年度、2024 年第三季度合并资产负
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及所有者权益变动表。

2、本次会计差错更正不会导致公司已披露的定期报告出现盈亏性质的改变。
3、本次会计差错更正仅涉及 2024 年半年度、2024 年第三季度财务数据调
整,不涉及公司 2024 年度财务数据调整。

4、本次会计差错更正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常州天晟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晟新材”或“公司”) 于

2025 年 4 月 28 日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及第六届监事会第八次会
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差错更正的议案》,同意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28 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
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9 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及《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对 2024 年半年度报告、2024 年第三季度报告相关财务报表和相关附注的会计差错进行更正,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会计差错更正原因

公司控股子公司常州昊天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常州昊天”)为改善经营能力于 2023 年 11 月开始筹划增资扩股事宜,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3 年 11 月 10 日、2024 年 3 月 21 日及 2024 年 10 月 29 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控股子公司增资暨公司放弃优先认缴出资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71)、《关于控股子公司增资签订补充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09)、《关于控股子公司签订增资协议之补充协议条款修正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54)。

2024 年 6 月 5 日,常州昊天实际收到首期增资款人民币 3,000 万元。公司
在编制 2024 年半年度报告时,认为常州昊天对该笔增资款具有回购义务,承担了不能无条件避免以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来履行一项合同的义务,确认了一项金融负债。同时,对于公司已经取得的可靠信息,公司不恰当的认为常州昊天的该笔增资具备普通股特征,确认了一项权益工具,导致公司 2024 年半年度报告、2024 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不准确。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及其应用指南规定:“企业不能无条件地避免以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来履行一项合同义务的,该合同义务符合金融负债的定义。”,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会计类第 3 号》及《2021 年上市公司年报会计监管报告》中的规定:“上市公司存在对少数股东的远期收购义务,在合并财务报表中,企业承担了一项不能无条件避免的支付现金以回购自身权益工具的合同义务,在合并日应将该回购义务确认为一项金融负债,金额为回购义务所需支付金额的现
值。企业应根据合同条款的具体约定,判断少数股东权益是否实质上仍存在并进行相应会计处理。如果相关事实表明少数股东实质上仍享有普通股相关权利和义务,则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应继续确认少数股东权益,企业确认上述金融负债的同时应冲减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冲减留存收益)。反之,如果少数股东不具有普通股相关权利和义务,如不享有表决权、分红权、股票增值收益权等,则在合并财务报表中不应再继续确认少数股东权益。”

常州昊天对上述增资款承担了三年到期的回购义务,即承担了一项不能无条件避免的支付现金以回购自身权益工具的合同义务,公司应将该回购义务确认为一项金融负债。

常州昊天新进投资人要求常州昊天在三年投资到期时回购其增资款,回购价格具体明确(回购价格约定为:回购价格=要求回购股权对应的投资本金×(1+8%×n)-要求回购部分股权对应的已取得现金分红),该条款表明常州昊天新进投资人对其投资的预期收益比较明确,其实质上不具备普通股东的分红权,亦不承担投资损失风险。而且,常州昊天新进投资人并未派驻相关人员参与常州昊天日常经营或财务管理,常州昊天日常经营及财务管理均由公司组织安排人员完成,进一步说明其不参与常州昊天的日常经营,其仅享受常州昊天经营收益、不承担常州昊天经营亏损,即常州昊天新进投资人承担的风险和报酬特征显著不同于常州昊天普通股股东。如前所述,公司在合并报表中不应将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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