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04-28 23:32:14 股吧网页版
天晟新材:关于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4-29


证券代码:300169 证券简称:天晟新材 公告编号:2025-023
常州天晟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2024 年度审计意见为标准的无保留意见。

2、本次不涉及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3、审计委员会、董事会及监事会对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不存在异议。

4、本次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符合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证监会印发的《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财会〔2023〕4 号)的规定。
常州天晟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28
日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及第六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同意续聘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众华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 2025 年度财务报表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本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事项的情况说明

众华会计师事务所在担任公司 2024 年度审计机构期间,工作勤勉、尽责,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审计准则,公允合理地发表了独立审计意见,切实履行了审计机构应尽的职责,为公司提供了高质量的审计服务。基于众华会计师事务所丰富的审计经验和职业素养,公司董事会拟续聘众华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25 年度审计机构,聘期一年。2024 年度,公司支付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的年度审计费用为 130 万元,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根据公司 2025年度的具体审计要求和审计范围,与众华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 2025 年度审计

二、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信息

(一)机构信息

1、基本信息

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的前身是 1985 年成立的上海社科院会计师事务所,于2013 年经财政部等部门批准转制成为特殊普通合伙企业。众华会计师事务所注
册地址为上海市嘉定工业区叶城路 1630 号 5 幢 1088 室。众华会计师事务所自
1993 年起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具有丰富的证券服务业务经验。

2、人员信息

众华会计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为陆士敏先生,2024 年末合伙人人数为 68 人,
注册会计师共 359 人,其中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超过 180人。

3、业务规模

众华会计师事务所 2024 年经审计的业务收入总额为人民币 56,893.21 万元,
审计业务收入为人民币 47,281.44 万元,证券业务收入为人民币 16,684.46 万元。
众华会计师事务所上年度(2024 年)上市公司审计客户数量 73 家,审计收
费总额为人民币 9,193.46 万元。众华会计师事务所提供服务的上市公司中主要行业为制造业,房地产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众华会计师事务所提供审计服务的上市公司中与公司同行业客户共 4 家。

4、投资者保护能力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众华会计师事务所购买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20,000 万元,能够覆盖因审计失败导致的民事赔偿责任,符合相关规定。

近三年在执业行为相关民事诉讼中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

宁波圣莱达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因圣莱达虚假陈述,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等判决众华会计师事务所需与圣莱达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最新 1 案中判决众华会计师事务所对圣莱达的偿付义务在

40%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涉及众华会计师事务
所的赔偿已履行完毕。

5、诚信记录

众华会计师事务所最近三年受到行政处罚 2 次、行政监管措施 4 次、自律监
管措施 3 次,未受到刑事处罚和纪律处分。25 名从业人员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
到行政处罚 3 次、行政监管措施 12 次,自律监管措施 3 次,未有从业人员受到
刑事处罚和纪律处分。

(二)项目成员信息

1、人员信息

项目合伙人:付声文,2015 年成为注册会计师、2013 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13 年开始在众华会计师事务所执业、2024 年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截至本公告日,近三年签署 5 家上市公司审计报告。

签字注册会计师:王辉滔,2024 年成为注册会计师、2015 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18 年开始在众华会计师事务所执业、2024 年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截至本公告日,近三年签署 0 家上市公司审计报告。

……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