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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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关于
常州天晟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之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六年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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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释 义......2
正 文......5
一、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5
二、本次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6
三、本次激励计划应履行的法定程序......7
四、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8
五、本次激励计划涉及的信息披露义务......9
六、公司不存在为激励对象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形......10七、本次激励计划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和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的情形......10
八、本次激励计划的关联董事回避表决情况......10
九、结论意见...... 11
释 义
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公司、天晟新材 指 常州天晟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激励计划 指 天晟新材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常州天晟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限制
《激励计划(草案)》 指
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激励对象按照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获得的转
限制性股票 指
让等部分权利受到限制的本公司股票
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员工,不含中国香港
外籍员工 指
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员工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公司章程》 指 《常州天晟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上市规则》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
《监管指南》 指
第 1 号——业务办理》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本所 指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元 指 人民币元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关于常州天晟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之
法律意见书
致:常州天晟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天晟新材的委托,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所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 本所律师本着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对本次激励计划的有关法律事项(以本法律意见书发表意见事项为准和为限)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2.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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