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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1-15 20:44:14 股吧网页版
天晟新材:关于重大诉讼事项进展及新增累计诉讼、仲裁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1-16


证券代码:300169 证券简称:天晟新材 公告编号:2026-013
常州天晟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诉讼事项进展及新增累计诉讼、仲裁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案件(中铁轨道诉公司股东出资纠纷案)所处的诉讼阶段:公司提起上诉。

2、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上诉人,原审被告。

3、涉案的金额:4,365 万元。

4、对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本案件公司已提起上诉,二审尚未开庭,公司预计该事项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公司将持续跟进案件进展,依据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届时的实际情况及时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具体以公司经审计的财务报告为准。公司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常州天晟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天晟新材”)与
中铁高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工业”)于 2018 年 1 月 8 日合资
设立中铁轨道交通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轨道”),初始注册资本人民币 9,000 万元,中铁工业持股比例为 55%,认缴出资和实缴出资为人民币 4,950万元,天晟新材持股比例 45%,认缴出资和实缴出资为人民币 4,050 万元。

2019 年 6 月,中铁轨道注册资本由人民币 9,000 万元增加至人民币 5.5 亿元,
各股东按股权比例认缴并以现金出资,其中公司按原持股比例认缴出资人民币2.07 亿元,增资款根据中铁轨道需要由全体股东按持股比例按照分步分期等方式增资到位。

2019 年 7 月,中铁轨道根据实际资金需求,提请股东增加第一期注册资本金
10,000 万元,其中,中铁工业按照持股比例需实缴增资 5,500 万元,天晟新材按照持股比例需实缴增资 4,500 万元。随后,天晟新材完成了 135 万元的实缴出资。
2019 年 10 月,天晟新材与中铁轨道控股股东中铁工业达成一致意见,并签
订了《认缴注册资本金出资暨股权稀释协议书》,约定若天晟新材在 2020 年 3月 30 日前未足额将剩余增资款 4,365 万元及利息汇入中铁轨道资金账户,中铁工业与天晟新材同意按照届时双方的实际出资比例调整双方持有的中铁轨道股权。截至目前,天晟新材与中铁工业就股权稀释事项的具体执行方案尚未达成一致。

中铁轨道认为,公司应承担的 4,500 万元第一期增资款仅缴纳 135 万元,尚
余 4,365 万元未足额实缴到位,因此对公司提起诉讼。

一、本次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2025 年 5 月,公司收到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送达的传票、举证通知书、民
事起诉状等文书,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受理中铁轨道诉公司股东出资纠纷一案,
案号为(2025)苏 0111 民初 4217 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5 月 19 日刊
登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重大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30)。

2025 年 12 月,公司收到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25)
苏 0111 民初 4217 号,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铁轨道缴纳出资款 4,365 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 年12 月 18 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重大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55)。

二、本次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

公司近日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的上诉,目前已收到法院的缴费通知并已缴纳相关费用。公司上诉请求:

1、撤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2025)苏 0111 民初 4217 号《民事判决书》,
驳回被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2、本案一审和二审诉讼费用全部由被上诉人承担。

三、新增累计诉讼、仲裁事项的基本情况

自公司前次于 2025 年 12 月 18 日披露《关于重大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公
告编号:2025-055)至本公告日,除已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外,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累计新增诉讼、仲裁事项涉案金额合计约 1,081.35 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资产的 20.49%。具体情况如下表:

序号 案号 原告/申请人 被告/被申请人 受理机构 涉案金额 案由 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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