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6
上海汉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草案)
上海汉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汉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他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当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或者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的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或事项(以下简称“重大信息”)时,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公平地将相关信息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及香港联合交易所(以下简称“联交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和香港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
第三条 本制度对公司股东、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各部门、各子(分)公司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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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五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第六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购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全面履行。
第七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已披露的信息发生重大变化,有可能影响投资决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公告,直至该事项完全结束。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前款规定披露信息的,在发生类似事件时,应当按照同一标准予以披露。
第八条 公司筹划重大事项,持续时间较长的,应当分阶段披露进展情况,及时提示相关风险,不得仅以相关事项结果不确定为由不予披露。
已披露的事项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展公告。
第九条 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
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十条 公司应当在涉及的重大事项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后及时履行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作出决议时;
(二)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者期限)时;
(三)公司(含任一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理应知悉重大事项发生时;
(四)筹划阶段事项难以保密、发生泄露、引起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时。
第十一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证券交易所(包括深圳交易所及联交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及香港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包括深圳交易所及联交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十二条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证券交易所(包括深圳交易所及联交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及香港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证券交易所(包括深圳交易所及联交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及香港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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