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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得信息: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草案)(2025年12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2-06


上海汉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草案)

上海汉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上海汉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增强董事会选举程序的科学性、民主性,优化董事会的组成人员结构,公司特决定设立上海汉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提名委员会”)。

第二条 为使提名委员会规范、高效地开展工作,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及《企业管治守则》以及《上海汉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境内外上市公司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制订本议事规则。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隶属于公司董事会,对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对于控股股东推荐的董事候选人,提名委员会如认为其不适合担任董事,有权予以拒绝。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三分之二的委员须为公司独立董事,且必须有一名女性董事。独立董事因触及《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提出辞职或者被解除职务导致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相关规定,拟辞职的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公司应当自相关事实发生之日或起独立董事提出辞职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公司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提名委员会召集人由全体委员的二分之一以上选举产生。

提名委员会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提名委员会会议,当提名委员会召集人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提名委员会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其余两名委员可协商推选其中一名委员代为履行提名委员会召集人职责。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则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未被中国证监会及香港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未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期限尚未届满;

(四)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及香港联交所规定的其他不符合的任职情形;

(五)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行,具有人力资源管理、企业管理、财务、法律等相关
专业知识或工作背景;

(六)符合有关法律、法规、《香港上市规则》、公司股票上市地其他证券监管
规则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不符合前条规定的任职条件的人员不得当选为提名委员会委员。

提名委员会委员在任职期间出现前条规定的不适合任职情形的,该委员应主动辞职或由公司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相同。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香港上市规则》、公司股票上市地其他证券监管规则或本议事规则规定的不得任职之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尽快选举产生新的委员。

在提名委员会委员人数达到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前,提名委员会暂停行使本议事规则规定的职权。

第十条 《公司法》、《公司章程》、《香港上市规则》、公司股票上市地其他证券监管规则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提名委员会委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香港证监会规定、《香港上市规则》、公司股票上市地其他证券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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