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6
上海汉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草案)
上海汉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上海汉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控制能力,健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完善公司内部控制程序,公司董事会特决定设立上海汉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
第二条 为使审计委员会规范、高效地开展工作,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5 年修订)》(“《自律监管指引》”)、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及《企业管治守则》,香港会计师公会《审核委员会有效运作指引》等境内外上市公司监管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汉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制订本议事规则。
第三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中设置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同时,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向股东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同时向董事会通报情况。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依据《公司章程》、本议事规则、《香港上市规则》、公司股票上市地其他证券监管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独立履行职权,不受公司任何其他部门和个人的非法干预。
公司应当为审计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配备专门人员或者机构承担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应当给予配合。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所作决议,必须遵守《公司章程》、本议事规则、《香港上市规则》、公司股票上市地其他证券监管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审计委员会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本议事规则、《香港上市规则》、公司股票上市地其他证券监管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该项决议无效;审计委员会决策程序违反《公司章程》、本议事规则、《香港上市规则》、公司股票上市地其他证券监管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的,自该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有关利害关系人可向公司董事会提出撤销该项决议。《香港上市规则》及公司股票上市地其他证券监管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审计委员会由三名非执行董事组成,其中三分之二的委员须为独立董事,且独立董事中必须有符合有关规定的会计专业人士。独立董事因触及《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香港上市规则》、公司股票上市地其他证券监管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提出辞职或者被解除职务导致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相关规定,拟辞职的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公司应当自相关事实发生之日或起独立董事提出辞职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公司内外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非独立董事委员同样应具有财务、会计、审计或相关专业知识或工作背景。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公司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中的会计专业人士担任。
审计委员会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审计委员会会议,当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审计委员会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其余两名委员可协商推选其中一名委员代为履行审计委员会召集人职责。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不具有《公司法》、《香港上市规则》及公司股票上市地其他证券监管规
定不得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未被中国证监会、香港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未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期限尚未届满;
(四)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香港联交所规定的其他不符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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