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6
上海汉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草案)
上海汉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关联交易(含《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所定
义的“关连交易”)行为,保证关联交易的公允性,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香港联合交易
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及《上海汉
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结合上海汉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的实际情况,
特制定本《关联交易决策制度》(“本制度”)。
第二章 关联人和关联关系
第二条 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和潜在关联人。
第三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
或其他组织;
(三)第四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不包
括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
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深交
所”)、香港联合交易所(“联交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
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
其他组织。
第四条 公司的关联自然人是指: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第三条第(一)项所列法人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项至第(三)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
配偶、父母、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18 周岁的子女及
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及《香港上市规则》所
定义的联系人;
(五)中国证监会、深交所、联交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
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五条 因与公司或公司关联人签署协议或做出安排,在协议或安排生效后,或在未
来十二个月内,符合第三条或第四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以及在过去十二个月
内,曾具有第三条或第四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以及《香港上市规则》认定的
公司关联自然人及关联法人的联系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
第六条 关联关系主要是指在财务和经营决策中,有能力对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或施
加重大影响的方式或途径,主要包括关联人与公司之间存在的股权关系、人
事关系、管理关系及商业利益关系。
第七条 对关联关系应当从关联人对公司进行控制或影响的具体方式、途径及程度等
方面进行实质判断。
第三章 关联交易
第八条 关联交易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与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
事项(不论是否收回价款),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
除外);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四)提供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
(五)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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