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6
上海汉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上海汉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加大对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的监督管理力度,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合规性,根据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及香港联合交易所(以下简称“香港联交所”)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有关的其他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严格遵守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报告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公司有关人员不得干扰、阻碍审计机构及相关注册会计师独立、客观地进行年报审计工作。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相关的其他人员在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以及公司规章制度,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或其他个人原因,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追究其责任。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及各分支机构、子公司的负责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 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错必究;过错与责任相适应;责任与权利对等原则。
第二章 责任的认定及追究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本制度所指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等
情形。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一)年度财务报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存在重大会计差错;
(二)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解释规定、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5 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等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的相关要求,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三)其他年报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不符合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券交易所相关规范性文件和《上海汉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上海汉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其他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四)业绩预告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五)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六)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
公司对以前年度已经公布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更正,需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更正后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审计。
第六条 对前期已公开披露的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存在差错进行更正的信息披露,应遵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9 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当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更正事项时,公司内审部门应收集、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进行责任认定,并拟定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内审部门先形成书面材料详细说明会计差错的内容、会计差错的性质及产生原因、会计差错更正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及更正后的财务指标、会计师事务所重新审计的情况、重大会计差错责任认定的初步意见。再提交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公司董事会对审计委员会的提议作出专门决议。
被调查人及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支机构、子公司的负责人以及其他相关人员应当配合调查工作,不得阻挠、推诿或干预调查工
作。
第七条 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的具体认定标准:
(一)涉及资产、负债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资产总额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二)涉及净资产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总额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三)涉及收入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收入总额 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四)涉及利润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五)会计差错金额直接影响盈亏性质;
(六)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对以前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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