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6
上海汉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
会
议事规则
(草案)
上海汉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议事规则(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上海汉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企业战略的发展需要,保证公司发展规划和战略决策的科学性,增强公司的可持续发展能力,公司董事会特决定下设上海汉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作为研究、制订、规划公司长期发展战略的专业机构。
第二条 为规范、高效地开展工作,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及《企业管治守则》等境内外上市公司监管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汉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制订本议事规则。
第三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是公司董事会的下设专门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重大战略性投资决策、可持续发展及 ESG 工作进行可行性研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并对董事会负责。
第四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所作决议,必须遵守《公司章程》、本议事规则、《香港上市规则》、公司股票上市地其他证券监管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本议事规则、《香港上市规则》、公司股票上市地其他证券监管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该项决议无效;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决策程序违反《公司章程》、本议事规则、《香港上市规则》、公司股票上市地其他证券监管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的,自该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有关利害关系人可向公司董事会提出撤销该项决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五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二分之一以上的委员为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因触及《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提出辞职或者被解除职务导致董事会或者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相关规定,拟辞职的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公司应当自相关事实发生之日或起独立董事提出辞职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委员由公司董事会选举产生。委员会成员应具备战略管理、投资、融资、ESG 等多元化知识背景。
第六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担任。
第七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当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召集人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半数以上委员可选举出一名委员代行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召集人职责,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第八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委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不具有《公司法》、《香港上市规则》及公司股票上市地其他证券监管规
定不得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未被中国证监会、香港证监会及香港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采取不得担任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未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期限尚未届满;
(四)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不符合的任职情形;
(五)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行,熟悉公司所在行业,具有一定的宏观经济分析与判
断能力及相关专业知识或工作背景;
(六))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香港上市规则》、公司股票上
市地其他证券监管规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不符合前条规定的任职条件的人员不得当选为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
会委员。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委员在任职期间出现前条规定的不适合任职情形的,该委员应主动辞职或由公司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十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相同。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香港上市规则》、公司股票上市地其他证券监管规则或本议事规则规定的不得任职之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
第十一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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