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6
上海汉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通讯政策(草案)
1. 原则
1. 本公司致力向上海汉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股东(“股东”)及其他
利益相关者(包括有意投资者)提供均衡及易理解的本公司资料。
2. 本公司董事会(“董事会”)应负责:
与股东保持联络及鼓励彼等积极与本公司沟通;及
建立本股东通讯政策(“本政策”)及定期检讨本政策以确保其成效。
2. 目的
3. 本政策旨在:
促进与股东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有效沟通;
鼓励股东积极与本公司沟通;及促使股东有效行使身为股东的权利。
3. 沟通渠道
公司通讯
4. 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的定义,
“公司通讯”指本公司已发出或将发出以供其任何证券持有人参照或采取行动的任何
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本公司的下列文件:(a)董事会报告、年度账目连同核数师报告以
及(如适用)财务摘要报告;(b)中期报告及(如适用)中期摘要报告;(c)会议通告;
(d)上市文件;(e)通函;及(f)委任代表表格。
5. 本公司将按上市规则规定适时在联交所网站(www.hkex.com.hk)刊登公司通讯。
6. 公司通讯将以中、英文版本(或如获许可,以单一语言)按上市规则规定适时向股东
及本公司证券非登记持有人提供。
根据上市规则规定发布公告及其他文件
7. 本公司须根据上市规则适时于联交所网站登载公告(就内幕信息、企业行动及交易等
事宜)及其他文件(例如组织章程大纲及细则)。
公司网站
8. 登载于联交所网站的本公司任何资料或文件亦将登载于本公司网站(https://www.hand-
china.com/)。
股东会
9. 本公司的股东周年大会及其他股东会是本公司与股东沟通的首要平台。
10. 本公司须根据上市规则适时向股东提供在股东会上提呈的决议案的相关资料。所提供
信息须为合理必要的信息,以便股东能够就所提呈决议案作出知情决定。
11. 本公司鼓励股东参与股东会或在彼等未能出席大会时委任代表代其出席及于会上投票。12. 在合适或需要的情况下,董事会主席及其他董事会成员、董事委员会主席或其委任代
表以及外部核数师应出席本公司股东会并于会上回答股东提问(如有)。
4. 股东查询
关于持股事项的查询
13. 股东应透过以下方式向本公司香港证券登记处[-]作出有关持股事项的查询:发电邮至
[-]或致电其热线[-]或亲临其公众柜台,地址为[-]。
向董事会及本公司查询企业管治或其他事项
14. 一般而言,本公司不会处理口头或匿名查询。股东可将书面查询邮寄至[上海市青浦区
汇联路33号]收。
注: 股东资料或须根据法律披露。
上海汉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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