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6
上海汉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草案)
上海汉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上海汉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公开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募集资金使用的效率和效果,防范资金风险,确保资金安全,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5 年修订)》(“《自律监管指引》”)、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和《上海汉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本办法”)。
第二条 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完善公司募集资金存储、使用、变更、监督和责任追究的制度,并确保该制度的有效实施。公司资产财务部负责募集资金的日常管理,包括专用账户的开立及管理,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和台账管理;证券部负责与募集资金管理、使用及变更有关法律程序和信息披露;产业发展部负责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立项、可行性研究、报批管理。
第四条 公司应按照《上市规则》、《香港上市规则》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的《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履行募集资金管理的信息披露事务。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放
第五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
第六条 为方便募集资金的使用和对使用情况的监督,公司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专户”),专户的设立由公司董事会批准,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募集资金专户数量原则上不得超过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个数。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超募资金”)也应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协议应包括《自律监管指引》所列的相关内容。公司应在三方监
管协议签订后及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三方监管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后公告。
公司应积极督促商业银行履行三方监管协议。商业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出具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该等内容应纳入三方监管协议之中。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应当由公司、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控股子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共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公告。
第七条 募集资金应坚持集中存放、便于监督的原则。公司认为募集资金的数额较大并且结合投资项目的信贷安排确有必要在一家以上银行开设专用账户的,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可以在一家以上银行开设专用账户,但是应当说明原因并提出保证高效使用募集资金和有效控制募集资金安全的措施。公司的募集资金不得存放于非金融机构。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八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践行可持续发展理念,履行社会责任,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有利于增强公司竞争能力和创新能力。中国证监会对上市公司发行股份、可转换公司债券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用途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保证募集资金的使用与招股说明书或者募集说明书的承诺一致,未经股东会批准,不得随意改变募集资金投向,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第九条 募集资金数额和投资项目应当与公司现有生产经营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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