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6
上海汉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决策制度
(草案)
上海汉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决策制度(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规范上海汉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 ”)对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公司资产运营风险,保证公司资产安
全,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上海汉得
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5 年修
订)》、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
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的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应于本公司及本公司的全资、控股子公司和公司拥有实际控制权的
参股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子公司应在其董事会或股东会作出决议后,
及时通知公司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以下简称“担保”)是指公司以自有资产或信誉为任何
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的保证、资产抵押、质押以及其他担保事宜。具体种类
包括借款担保、银行开立信用证和银行兑汇票担保、开具保函的担保等。
第四条 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担保,该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
东原则上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担保或者反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相关股
东未能按出资比例向公司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公司提供同等比例担保或反
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披露主要原因,并在分析担保对象
经营情况、偿债能力的基础上,充分说明该笔担保风险是否可控,是否损害
公司利益等。
公司为其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如每年发生数量众多、需要经常订立担保协
议而难以就每份协议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的,公司可以对资产负债率
为 70%以上以及资产负债率低于 70%的两类子公司分别预计未来十二个月
的新增担保总额度,并提交股东会审议前述担保事项实际发生时,公司应当
及时披露,任一时点的担保余额不得超过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
对于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的担保事项,判断被担保人资产负债率是否超过
70%时,应当以被担保人最近一年经审计财务报表或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
孰高为准。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遵守下列基本规定:
(一) 遵守《公司法》、《民法典》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并符合《公司章程》
有关担保的规定;
(二) 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互利的原则,拒绝强令为他人提供担保
的行为;
(三) 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得对外提供担保。未经公司
批准,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不得相互提供担保;
(四) 对外担保必须要求被担保人提供反担保等必要的防范措施,且反担保的
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
(五)未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公司不得提供担保;
(六)公司对外担保的内部控制应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
控制担保风险。
第六条 公司董事应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
第二章 担保对象
第七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资格且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担保:
(一) 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二) 与公司有现实或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三) 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
(四) 董事会认为需担保的其他主体。
以上单位必须同时具有较强偿债能力,公司对以上单位提供担保,必须经董
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担保方式应尽量采用一般保证担保,并可采取包括
但不限于资产抵押、质押或公司认可的被担保人之外的第三人提供的保证等
反担保措施。
第八条 公司不得为任何非法人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
公司出现因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导致其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等情况的,若交
易完成后原有担保形成对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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