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6
上海汉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草案)
上海汉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上海汉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对外投资
活动的管理,保证对外投资活动的规范性、合法性和效益性,切实保护公司
和投资者的利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上海汉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
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投资的批准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一定数量的货币资金、
股权以及经评估后的实物或无形资产作价出资,对外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活
动。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不包括公司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
第三条 公司的对外投资活动,应在授权、执行、会计记录以及资产保管等职责方面
有明确的分工,不得由一人同时负责上述任何两项工作。
第四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总经理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各自在其权限范
围内,对公司的对外投资做出决策。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做出对外投资
的决定。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维护上市公司在对外投资、方面的独立决策,支
持并配合上市公司依法履行重大事项的内部决策程序,以行使提案权、表决
权等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权利的方
式,通过股东会依法参与上市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不得利用对外投资等其他方式直接或者间
接侵占上市公司资金、资产,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一)投资金额未达到董事会审批标准的对外投资项目,由公司总经理审批;
(二)以下投资事项由公司董事会审批: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
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三)以下投资事项由公司股东会审批: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
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五条 如在对重大对外投资项目涉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进行可行性研究的,公
司应指定专门机构,负责对公司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投资风险、投资回
报等事宜进行专门研究和评估,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执行进展,如发现投资
项目出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第六条 实施对外投资项目,必须获得相关的授权批准文件,并附有经审批的对外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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