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6
上海汉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议事规则
(草案)
上海汉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完善上海汉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业绩考核与评价体系,制订科学、有效的薪酬管理制度,实施公司的人才开发与利用战略,公司董事会特决定下设上海汉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薪酬委员会”),作为制订和管理公司高级人力资源薪酬方案,评估高级管理人员业绩指标的专门机构。
第二条 为规范、高效地开展工作,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及《企业管治守则》以及《上海汉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境内外上市公司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制订本议事规则。
第三条 薪酬委员会所作决议,必须遵守《公司章程》、本议事规则、《香港上市规则》、公司股票上市地其他证券监管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薪酬委员会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本议事规则、《香港上市规则》、公司股票上市地其他证券监管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该项决议无效;薪酬委员会决策程序违反《公司章程》、本议事规则、《香港上市规则》、公司股票上市地其他证券监管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的,自该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有关利害关系人可向公司董事会提出撤销该项决议。
第二章 人员构成
第四条 薪酬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二分之一以上的委员须为公司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因触及《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提出辞职或者被解除职务导致董事会或者薪酬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相关规定,拟辞职的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公司应当自相关事实发生之日或起独立董事提出辞职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薪酬委员会委员由公司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薪酬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薪酬委员会召集人由全体委员的二分之一以上选举产生。
薪酬委员会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薪酬委员会会议,当薪酬委员会召集人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薪酬委员会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
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薪酬委员会召集人职责。
第六条 薪酬委员会委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不具有《公司法》、《香港上市规则》及公司股票上市地其他证券监管规
则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未被中国证监会、香港证监会及香港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采取不得担任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未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期限尚未届满;
(四)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不符合的任职情形;
(五)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行,具有人力资源管理、企业管理、财务、法律等相关
专业知识或工作背景;
(六)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香港上市规则》及公司股票上市
地其他证券监管规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不符合前条规定的任职条件的人员不得当选为薪酬委员会委员。
薪酬委员会委员在任职期间出现前条规定的不适合任职情形的,该委员应主动辞职或由公司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八条 薪酬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相同。薪酬委员会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香港上市规则》及公司股票上市地其他证券监管规则或本议事规则规定的不得任职之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
第九条 薪酬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尽快指定新的委员人选。
在薪酬委员会委员人数达到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前,薪酬委员会暂停行使本议事规则规定的职权。
第十条 《公司法》、《公司章程》、《香港上市规则》及公司股票上市地其他证券监管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薪酬委员会委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一条 薪酬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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