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14
上海汉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公司治理机制,加强内部控制建设,进一步夯实信息披露编制工作的基础,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在信息披露方面的监督作用,维护审计的独立性,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上海汉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上海汉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上海汉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年报信息披露的基本准则
第二条 年度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年度报告不得披露。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事前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无法保证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年度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年度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年度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三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涉密人员在年度报告编制期间,负有保密义务,上述人员及其配偶在年度报告公告前 15 日内和年度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公告前 5 日内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督促其配偶遵守前款规定,并承担相应责任。
公司将按照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规定和要求,在年度报告和相关重大事项公告后五个交易日内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将进行核实并依据公司相关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二个交易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深交所并对外披露。
第四条 公司应当尽量避免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接受投资者现场调研、媒体采访等。
公司在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投资者调研座谈等投资者关系活动开始前,应当事先确定提问的可回答范围。提问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当拒绝回答。
年度报告公布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漏年度报告的内容。公司如需向银行、税务、工商、统计、国资委、外管局等外部使用人提供年度统计报表的,其提供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业绩快报的披露时间,业绩快报的披露内容不得少于向外部使用人提供的年度统计报表。
第三章 年报披露的内容
第五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
数,公司前 10 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 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内容的编制及披露应遵守《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等相关规范。
第六条 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或者财务状况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进行业绩预告:
(一)净利润为负;
(二)净利润实现扭亏为盈;
(三)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 50%以上;
(四)利润总额、净利润或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三者孰低为负值,且按照《上市规则》第 10.3.2 条规定扣除后的营业收入低于 1 亿元;
(五)期末净资产为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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