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14
上海汉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内控管理制度
上海汉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内控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汉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及相关信息披露工作,加强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管理,防范投资风险,健全和完善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机制,确保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上海汉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外汇套期保值交易是指为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需要,在银行办理的规避和防范汇率或利率风险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包括但不限于远期结/购汇、外汇掉期、外汇期权、利率互换、利率掉期、利率期权及相关组合产品等。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子公司(包含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的各级子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子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视同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适用本制度,但未经公司同意,公司下属公司不得操作该业务。公司应当参照本制度相关规定,履行相关审批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业务操作原则
第四条 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所有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均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规避和防范汇率或利率风险为目的。
第五条 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只允许与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人民银
行批准、具有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
公司拟在境外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应当审慎评估交易必要性和在相关国家和地区开展交易的政治、经济和法律等风险,充分考虑结算便捷性、交易流动性、汇率波动性等因素。
第六条 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交易必须基于公司的外币收(付)款的谨慎预测,外汇套期保值合约的外币金额不得超过外币收(付)款的谨慎预测量。远期结售汇业务的交割期间需与公司预测的外币回款时间相匹配。
第七条 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必须以公司的名义并以公司的账户进行,不得使用他人账户;公司的控股或全资子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需报批后方可执行。
第八条 公司须具有与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交易,且严格按照审议批准的外汇套期保值额度,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三章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币种、额度及审批权限
第九条 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只限于从事与公司生产经营所使用的主要结算货币相同的币种,主要外币币种有美元、欧元、日元、新加坡元等。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是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决策和审批机构。公司从事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人民币;
(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
(三)公司从事不以保值为目的外汇套期业务交易。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金额(含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
第十一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的衍生品关联交易,除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外,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授权董事长或由其授权相关人员,负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具体实施和管理,并负责签署相关协议及文件。
第四章 管理及内部操作流程
第十三条 本制度规定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职责范围,具体包括:
1、公司财务部是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经办部门,负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管理,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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