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14
上海汉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年报工作规程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上海汉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治理机制,加强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夯实信息披露工作基础,充分发挥公司独立董事在信息披露方面的作用,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以及《上海汉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在公司年报编制和信息披露过程中切实履行独立董事的责任和义务,勤勉尽责地开展工作,独立董事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第三条 独立董事应认真学习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创业板上市公司年度报告的要求。独立董事应及时听取公司管理层对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和投、融资活动等重大事项的情况汇报,并根据需要对相关重大事项进行实地考察。
第四条 独立董事应对公司拟聘的会计事务所是否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以及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年审注册会计师的从业资格进行检查。
第五条 公司财务负责人应在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以下简称: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审计前向每位独立董事书面提交本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及其他相关资料。独立董事对审核中发现的问题应单独与审计机构进行沟通,提请审计机构关注。
在年审注册会计师事务所进场审计前,独立董事应当会同公司审计委员会参加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见面会,和会计师就会计师事务所和相关审计人员的独立性、审计工作小组的人员构成、审计计划、风险判断、风险及舞弊的测试和评价方法、本年度审计重点进行沟通,尤其特别关注公司的业绩预告及其更正情况。
独立董事应关注公司是否及时安排前述见面会并提供相关支持。独立董事应对公司拟聘的会计事务所是否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以及年审注册会计师的从业资格进行核查。上述沟通情况均应有书面记录并由当事人签字。
第六条 公司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至召开董事会审议年报前,至少安排一次独立董事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见面会,沟通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独立董事应履行见面的职责。见面会应有书面记录及当事人签字。
沟通内容应包括以下主要方面:
(1)公司经营业绩情况,包括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利润、净利润的同比变动情况及引起变动的原因、非经常性损益的构成情况;
(2)公司的资产构成及发生的重大变动情况;
(3)公司各项费用、所得税等财务数据发生的重大变动;
(4)公司主要控股公司及参股公司的经营和业绩情况;
(5)公司资产的完整性、 独立性情况;
(6)募集资金使用、管理情况,是否与计划进度和收益相符;
(7)重大投资项目的执行情况,是否达到预期进度和收益;
(8)公司内部控制的运行情况;
(9)关联交易的情况;
(10)收购、出售资产交易的实施情况;
(11)审计中发生的问题;
(12)其他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
第七条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独立董事对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第八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独立董事对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独立董事对公司年报具体事项有异议的,经全体独立董事同
意后可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九条 独立董事应密切关注公司年报编制过程中的信息保密情况,严防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独立董事与公司管理层的沟通,积极为独立董事履行上述职责创造必要的条件。
第十一条 在年度报告披露前 15 日内和年度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披露前 5
日内,独立董事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第十二条 本规程未尽事宜,独立董事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规程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上海汉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六年四月十三日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