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14
上海汉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经理工作细则
经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提高公司的管理效率和科学管理水平,明确经理的职权、职责,规范经理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上海汉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经理是董事会领导下的公司日常经营管理负责人,负责贯彻落实股东会、董事会决议,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和日常管理工作,并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经理任职资格与任免程序
第三条 经理任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较丰富的经济理论知识、管理知识及实践经验,具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
(二)具有调动员工积极性、建立合理的组织机构、协调各种内外关系和统揽全局的能力;
(三)具有一定年限的企业管理经济工作经历,精通本行,熟悉多种行业的生产经营业务和掌握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诚信勤勉,廉洁奉公,民主公道;
(四)有较强的使命感和积极开拓的进取精神。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经理: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经理及副经理候选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形、拟聘任该候选人的原因以及是否影响公司规范运作,并提示相关风险:
(一)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四)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上述期间,应当以公司董事会等有权机构审议经理、副经理候选人聘任议案的日期为截止日。
第五条 国家公务员不得兼任公司经理。
第六条 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董事可受聘兼任经理、副经理,但兼任公司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公司的经理必须专职,经理在控股股东单位不得担任除董事、监事(如有)外的其他行政职务。经理在公司领薪。
第三章 经理权限
第七条 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
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总监;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八条 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非董事经理在董事会上没有表决权。
第九条 副经理的主要职权:
(一)副经理是经理的高级助手,协助经理工作;
(二)受经理委托分管部门的工作,对经理负责并在其职责范围内签发有关业务文件,在分管职能上有较大自主决策权;
(三)参加公司经理办公会议,发表工作意见和行使表决权;
(四)在经理缺席时,由常务副经理代行经理职务;
(五)经理临时授权的其他工作任务。
但是,经理因故暂时不能履行职权时,可临时授权一名副经理行使部分或全部职权
第四章 经理义务与责任
第十条 经理对董事会负责,并依诚信、勤勉、敬业、公正原则工作。
第十一条 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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