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8
东富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东富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的管理,提高公司信息披露的质量,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公平性、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东富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指定《证券时报》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报刊,指定巨潮资讯网站为信息披露指定网站;公司变更指定报纸或网站的,应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或者“深交所”)报告。
公司披露的信息同时还应置备于公司办公地,供社会公众查阅。
公司还可采取其他的方式披露信息以保证使用者能经济、便捷地获得公司信息。
在非交易时段,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除公司本身外还包括:
(一)公司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各部门、各分公司及子公司的负责人;
(五)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 5%以上的大股东;
(六)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四条 上市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购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全面
履行。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保证本制度的有效实施,确保公司相关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和公平性,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公司董事长为信息披露工作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信息披露工作主要责任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培训工作。董事会秘书应当定期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以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开展信息披露制度方面的相关培训。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七条 公司应当及时、公平、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应当根据及时性原则进行信息披露,不得延迟披露,不得有意选择披露时点强化或淡化信息披露效果,造成实际上的不公平。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进行信息披露时应严格遵守公平信息披露原则,保证所有投资者有平等的机会获得信息,不得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信息披露存在前后不一致的情形,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及时说明原因并披露,情节严重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向投资者公开致歉。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第八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及时性、公平性、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
第九条 公司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十条 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他知情人员在信息披露前,有责任确保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露内幕消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并保证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范围与内容
第十一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将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知晓的重大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信息。
如公司相关部门和人员不能确定其所涉及的事项是否属于本制度所称“信息”,应及时与公司董事会秘书联系,或通过董事会秘书向证券监管机构咨询。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依法公开对外发布的定期报告;
(二)公司依法公开对外发布的临时公告;
(三)公司发行证券及其衍生品种而刊登的信息披露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等;
(四)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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