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8
东富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东富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东富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
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并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审计委员会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和本议事规则的职责范围履行职责,独立工作不受公司其他部门和个人的干预。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 3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审计
委员会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审计委员会成员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胜任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工作经验和良好的职业操守,保证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公司内外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包含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全体委员从独立董事委员中选举一名召集人,且召集人
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负责主持审计委员会工作。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相同,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独立董事成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细则规定的不得任职之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期间如有成员因辞任或者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辞去审计委员会职务。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在新成员就任前,原成员仍应当继续履行职责。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持续加强法律、会计和监管政策等方面的学习和培训,不断提高履职能力。
第九条 公司应当为审计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足够的资源支持,配备专门人员或者机构承担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须予以配合。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保证审计委员会履职不受干扰。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条 《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审计委员会委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
(二)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
(三)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五)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监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
3、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
5、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并在董事会不履行法律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6、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7、接受股东请求,向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8、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六)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七)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及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的职责须至少包括以下方面:
(一)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对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
(二)重点关注公司财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包括重大会计差错调整、重大会计政策及估计变更、涉及重要会计判断的事项、导致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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