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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28 00:00:00 股吧网页版
东富龙:风险投资管理制度(2025年8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8


东富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风险投资管理制度

东富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风险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东富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风险投资及相关信息披露行为,防范投资风险,强化风险控制,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和公司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东富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风险投资,是包括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属于风险投资的投资行为。

以下情形不适用本制度:

(一)以扩大主营业务生产规模或延伸产业链为目的进行的投资行为;

(二)固定收益类或者承诺保本的投资行为;

(三)参与其他上市公司的配股或者行使优先认购权利;

(四)购买其他上市公司股份超过总股本的 10%,且拟持有三年以上的证券投资;

(五)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进行的投资。

第三条 风险投资的原则

(一)公司的风险投资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相关规定;
(二)公司的风险投资应当防范投资风险,强化风险控制、合理评估效益;
(三)公司的风险投资必须与资产结构相适应,规模适度,量力而行,不能影响自身主营业务的正常运行。

东富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风险投资管理制度

第四条 公司风险投资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公司应严格控制风险投资的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进行风险投资。

第二章 风险投资的决策和管理

第五条 公司进行风险投资的审批权限如下:

(一)风险投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 万元人民币的,或者虽然未达到该标准但是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的,应当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风险投资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 万元人民币的,或者虽未达到该标准但是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的,公司在投资之前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上述投资金额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并按连续十二个月累计发生额计算。“以上”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六条 公司按照董事会或股东会的批准进行风险投资时,应在此项风险投资后的十二个月内,不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或将募集资金投向变更为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或将募集资金投向变更为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不得进行风险投资。

第七条 公司明确由专门的部门负责风险投资项目的运作和管理,并指定专人负责风险投资项目的调研、洽谈、评估,执行具体操作事宜。

第八条 公司在风险投资项目有实际性进展或实施过程发生变化时,相关责任人应在第一时间(一个工作日内)向总经理报告并同时知会董事会秘书,总经理应立即向董事会报告。

第九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风险投资项目保证金的管理。

第十条 公司审计部负责对风险投资项目的审计与监督,每个会计年度末应对所有风险投资项目进行全面检查,并根据谨慎性原则,合理的预计各项风险投资可能发生的收益和损失,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东富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风险投资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对风险投资进行事前审查,对风险投资项目的风险、履行的程序、内控制度执行情况出具审查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每个会计年度末,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对所有风险投资项目进展情况进行检查,对于不能达到预期效益的项目应当及时报告公司董事会。

第三章 风险投资的信息披露

第十二条 公司进行风险投资,应严格按照相关法规及《公司章程》和本制度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三条 公司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对公司风险投资业务进行日常核算并在财务报表中正确列报。

第十四条 公司风险投资事项的知情人员在相关信息公开披露前不得将风险投资事项的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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